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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勘察设计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2026-05-05 1 返回列表

海南省勘察设计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关于深化标准化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海南省勘察设计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规范管理,结合我省勘察设计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勘察设计协会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和会员单位需求,制定并发布,供会员单位和社会自愿采用。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团体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编号、发布实施和复审等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范围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二)公开、公平、公正、广泛参与;(三)市场主体自主指定、自由选择、自愿采用,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优胜劣汰作用;(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未覆盖的专业领域;(五)细化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明确具体措施,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协同发展的新型标准体系,有利于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具体形式可包括各类标准、规程、导则、指南、手册等。

第二章 标准制修订组织机构

第五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实施及监督,由标准起草工作组负责编制。

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的日常沟通、联络、组织、管理等事务工作。

第七条 参与标准制修订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自愿参与省设协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二)在勘察设计行业里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第三章 标准制修订程序

第八条 标准制修订的程序为: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编号、发布实施和复审。

第一节 立项

第九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由协会秘书处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及会员单位需求,负责提出立项要求,并上报协会会长,做出是否立项的决定。

第十条 对于未通过立项的,由协会秘书处提出修改或放弃。

第二节 起草

第十一条 获得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由协会秘书处组织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

第十二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负责团体标准相关技术资料收集整理、调查和验证等工作,完成标准草案起草等工作。

第十三条 在起草标准草案时,应同时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起草工作组成员及其分工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

(三)标准主要内容的编写理由,解决的主要问题,与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情况等;

(四)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三节 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标准草案完成后,标准起草工作组按要求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由协会秘书处向设计标准内容的相关领域广泛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异议。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十五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对收到的意见汇总处理并修改完善,形成标准送审稿。

第四节 审查报批

第十六条 标准送审稿形成后,协会秘书处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材料应包括: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如涉及研讨会,需附研讨会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标准审查采取会议审查方式进行。会议审查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专家签字及参会单位人员名单。

第十八条 标准审查需由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表决同意方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第十九条 审查没有通过的,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修改,重新组织审查。重新组织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销。

第二十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对报送材料进行汇总及复核,上报协会秘书处审批。

第五节 编号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湖北省勘察设计协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构成。湖北省勘察设计协会代号由HNKCSJ六个大写拉丁字母构成,以中文编写出版。团体标准编号结构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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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发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由海南省勘察设计协会对其进行公示和发布。

第二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进行归档存档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会员单位对团体标准进行宣传培训。

第二十五条 会员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可自愿采用协会团体标准,采用协会团体标准的单位,应该注明协会团体标准编号。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勘察设计协会对由于应用协会团体标准引起的一切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或相关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团体标准如转化为国际标准或行业标准,则相应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七节 复审

第二十八条 标准发布实施后,协会秘书处根据实际需要可组织相关专家对团体标准进行复审,以确定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九条 复审视情况通过会审方式进行,一般邀请参加过该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参加。

第四章 经费

第三十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一)主要起草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二)社会捐赠;(三)政府部门筹款或向海南省勘察设计协会申请引导资金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办法由海南省勘察设计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零二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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