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勘察设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海南省勘察设计协会
英文名称:HAINAN PROVINCE EXPLOR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海南省开展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工作,并持证从业的勘察设计单位自愿结成的省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由海南省民政厅批准,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业务指导的勘察设计行业协作与联系的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充分发挥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行业和会员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和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海南省勘察设计事业的不断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民政厅,业务指导部门是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本会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党建领导机关是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行业委员会,本会党的工作接受其统一领导。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琼苑路省政府住宅南区24栋60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单位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及勘察设计人员,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和探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勘察设计中有关理论、发展方向和实际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组织研究有关改进我省勘察设计管理、繁荣建筑创作、促进技术进步和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的问题,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三)接受相关部门委托开展活动。
(四)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与勘察设计相关的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开展勘察设计人员的培训活动,举办各种技术业务讲座、培训班、研讨班,接待专家、学者来我省讲学,协助会员单位进行人才开发。
(五)组织开展勘察设计工作的信息交流,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和资料。组织会员单位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研究提高信息化建设和计算机应用水平。
(六)组织开展业务咨询,提供各种技术服务。
(七)加强同省内外、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新时代背景下,为会员单位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维护会员单位利益,促进推动开展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国内外的合作与交流。
(八)协调勘察设计会员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宣传勘察设计行业职业道德,严肃行规、行约,协助政府监督勘察设计会员单位执行有关政策、法规。
(九)承接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业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团体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与勘察设计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从事勘察设计的单位须持有国家或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资质证书;
(四)自愿接受行业管理,遵守行规、行约。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或者其他组织入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供单位的资质(或资信)证书(复印件);
(三)由理事会授权会秘书处核实后准予登记备案,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会以及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团体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本会制定的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准则;
(五)关心本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常务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一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会员退会、被终止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微信公众号、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5名、秘书长1名。
第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团体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任职兼职的(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理事单位数不得超过会员单位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十一)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的;(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的;(三)监事会提议的。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理事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会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5名以上(含5名)的单数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领导监事会日常工作,签署监事会文件,并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相关工作。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团体获取报酬。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相关业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六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协会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或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包括投入人投入的财产及其增值)均为本会财产,归本会所有。投入人对其投入的财产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向投入人、发起人或会员分配。
第五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理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五十八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注销清算前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本着应建尽建的原则,加大党组织组建力度。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六十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十一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相关业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相关业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团体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捐赠给与本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或事业,处置方式应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25年10月24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