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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11-16 1 返回列表

QSF-2016-370002

琼建管〔2016〕43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有关建筑企业:

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动态监管,全面推进我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建筑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映。

附件:《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动态监管,全面推进我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建筑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取得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资格证书,并在我省参与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施工建设的企业(含省外企业)。

建设单位及参与工程建设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质量安全监测机构、施工图审等中介机构的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档案手册是指记录建筑企业基本信息、从业活动中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和诚信等级评价信息,形成反映企业经营和从业人员执业情况的档案手册。

第四条 诚信档案手册的载体分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两种形式。诚信档案手册两种版本记录内容不一致时,以电子版本为准。

诚信档案手册书面版本含有二维码,评标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可通过二维码扫描查验真伪信息。

第五条 诚信档案手册应用于我省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以及企业资质升级或增项审批、创先评优等环节。

第六条 建筑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诚信档案手册。

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我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的统一监督管理,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诚信档案手册的登记、建立工作。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完善诚信档案手册的信用信息,监督诚信档案手册的使用。

第八条 诚信档案手册依托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全省通用,信息公开、动态管理。信息平台即时公开建筑企业相关诚信信息。

第二章 诚信档案手册的登记建立

第九条 诚信档案手册内容包括基本信用信息、在琼业绩信息、诚信行为信息三部分。

基本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类型、工商注册情况、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资质类别及等级、批准日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省外企业的基本信息还包括驻琼承揽业务负责人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任命书等。

在琼业绩信息为企业申请建立诚信档案手册之日起近三年在琼承揽业务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规模、合同金额、开竣工时间等。

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条 企业的基本信用信息、在琼业绩信息按照“谁审批,谁录入”的原则,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在办理企业资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过程中通过信息平台即时采集录入。

第十一条 诚信行为信息通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在监督管理、执法检查等履行职责过程中通过信息平台采集录入。

诚信行为信息的采集录入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建筑企业通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www.hnjst.gov.cn/)登录信息平台注册企业账号,对本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在琼业绩信息进行完善、变更。建筑企业应妥善保管密码,并对账号安全负责。

第十三条 工商注册地在本省的建筑企业首次建立诚信档案手册,应在信息平台提交申请后,扫描上传下列资料,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申请核验: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施工企业);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

进入本省承揽业务的省外建筑企业首次建立诚信档案手册,应在信息平台提交申请后,扫描上传下列资料, 由在琼承揽业务负责人持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下列材料原件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申请现场核验:

(一)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施工企业);

(三)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在琼承揽业务负责人任命书及在琼承揽业务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

第十四条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核验合格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在信息平台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手册。

建筑企业可即时在信息平台查阅本企业诚信档案手册。

第十五条 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建筑企业应在变更发生后十日内在信息平台提交变更申请,扫描上传相关变更资料,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申请审核。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通过信息平台审核合格的,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予以更新登记。

第十六条 企业在琼业绩信息发生变更的,建筑企业应在变更发生后十日内在信息平台提交变更申请,并持相关变更资料原件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审核。

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予以更新登记。

第十七条 如发现诚信档案手册登记信息有误的,企业可在信息平台提交更正申请,并持相关资料原件到原录入登记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更正。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予以更新登记。

第三章 诚信档案手册的应用

第十八条 诚信档案手册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差别化管理、创先评优的依据,是对企业市场行为实施动态监管的主要手段。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开,记录的内容作为企业在项目招投标、资质审批、诚信评价、创先评优、行政处罚等方面的重要凭证和依据。

凡未在诚信档案手册上进行登记的工程项目和良好行为,建筑企业在参与投标或办理资质升级或增项和创先评优时一律不作为在琼业绩信息或良好行为信息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 建筑企业参与投标前,应登录信息平台,填报投标项目信息,打印生成诚信档案手册,并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提交评标委员会。

投标项目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址、派驻的项目班子关键岗位人员信息。

打印生成的诚信档案手册仅限于所填报的投标项目的投标、质量安全报监和施工许可阶段使用。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应登录信息平台查验企业诚信档案手册,将查验到的诚信档案手册记载信息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评审和评分内容,依据《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对企业诚信评价进行评审和评分。

第二十一条 资质审批部门在资质升级或增项审批时,应登录信息平台调阅企业诚信档案手册即时信息。在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建筑企业在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过程中,应提交建筑工程诚信档案手册。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在质量安全报监、发放施工许可时,需对项目参建各方主体建立诚信档案情况进行核验方可予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筑企业填报诚信档案手册时,应对提供信息真实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实后,已经建立诚信档案手册的,应予以撤销并将其列入黑名单,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并进行全省通报,且自撤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建立诚信档案手册;正在建立的,停止建立,且自通报发布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报建立。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不得拒绝登记建立。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诚信档案手册、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诚信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照诚信评价标准,做到全面、及时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强化监督检查,引导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积极应用诚信档案手册中记载的诚信行为信息,避免出现投标企业诚信分评分失实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填报&lt建筑业企业业绩管理手册(试行)&gt的通知》(琼建管函〔2012〕3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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